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購置不動產延遲付款之違約金,稅務稽徵實務上,認屬取得該項不動產而支付之款項,應列為不動產之成本。但就財務會計觀點,延遲付款之違約金,不具未來經濟效益,如產權已過戶,則以當期損益處理較為適正。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買受人所支付的訂約金、頭期款、部分尾款及展延利息,是為取得購買該項不動產權利所支付價款,應於不動產所有權過戶登記時,併入取得該項不動產,故所述延遲給付價款之違約金,應取得賣方開立之發票,併入不動產總價中入帳,並非作當期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