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所取得之海外基金如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者,列為「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項下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如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列為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商品"企業購入海外基金應按公允價值衡量,因此應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若公司取得海外基金之目的係短期內出售則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否則列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海外基金取得後至資產負債表日(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尚未出售,且 貴公司採用認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項目,則依據上述公報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將取得日與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綜合損益表之利益或損失,但是,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因此未實現損益應於稅務申報時予以帳外調整減除。若 貴公司採用認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會計項目,則依據上述公報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將取得日與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綜合損益表之其他綜合損益項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