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上述旅遊活動係指公司全部員工可以參加之活動,不應有任何限制。若屬限制部份員工參與之旅遊活動,則公司該旅遊支出,應視為對員工補貼,應以”薪資”科目列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