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立法意旨係鼓勵納稅義務人不慎漏繳稅款,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免除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以激勵自新。因此 貴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自行發現申報錯誤或漏報所得等,而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調查前,自行更正申報並補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得免予處罰,僅需自行填單補繳所得稅款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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