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公司章程如果只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則公司依據章程規定不論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已達資本總額,每年度決算盈餘可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後,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至少可以減少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其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