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帳篷之支出金額如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雜項購置)。如列為資產處理而按其物況歸屬「房屋附屬設備」或「生財器具」者,,可參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均按五年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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