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或交換資產時應注意1.營利事業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2.資產之交換,應以時價入帳,其時價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入帳,並認列其資產交換利益。3.自75年1月1日起,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 4.另處分資產溢價非屬資本公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益及費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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