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企業會計準則第十號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認列損益時,若是預估整個工程完工是虧損狀況,則截至該報導期間結束日止,認列該工程之預計虧損。但是,稅務申報時僅依完工比例認列相關營業收入,只將已投入成本之成本列為當期營業成本,額外預估整體損失而於財務報表估列之損失不得列為營業成本,因此稅務申報上僅承認截至當期為止已實現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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