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繼承之房地產,應注意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凡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或於103年1月1日制104年12月31日繼承取得且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合計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因採用分離課稅,採用1人繼承或分割由多人繼承並無差異,但如有符合自用住宅(夫或妻、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有400萬元免稅額規定者,採用分割由多人繼承,稅負較低。建議將個案資料請會計師協助試算稅負後再行決定較為妥適。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若由一人繼承,且出售時採用舊制,則僅房屋出售所得列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並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算。若是分割繼承,則出售時,該房屋出售之財產交易所得係依持份列入各繼承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中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負。因次若該房屋出售之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列入單一個人所得時,會影響個人所得級距(例如從5提高到12),那麼分割繼承,因財產交易所得會分開計算至各繼承人負擔,因此各繼承人之個人稅負可能會較低。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