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有關於差旅費的定義及相關規定。老闆派人從香港來公司監督帳務,該員是員工身份嗎?跟公司的業務是否有關?一般來說,申報差旅費,通常是公司派「員」從「公司」去到「其他地方」,像是客戶所在地、上下游廠商所在地等等,指的是員工為執行公司業務而出差。從「香港」來到「公司」看帳,這種補貼機票、住宿費的費用,就應該不能算是差旅費,或許列作其他費用或交際費比較適合,另外還要考慮到扣繳20%的問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差旅費的認定應該是需與業務有關,所以出差報告應列示客戶、地點等相關資料,因此審查公司內部相關業務及財務資料,可以先列報公司差旅費,若國稅局審查時,若要求公司說明再將實際狀況跟審查員說明,若審查員認為與業務無關再調整剔除。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