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1、不是公司員工,不能帳列差旅費。
2、建議入在其他費用。
3、國稅局查核時,再向承辦人員解釋情況,有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另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問題中所提老板每月派人來台審查業務及帳務,究竟與公司業務有何關係?還是僅是代表股東來台灣作監察。若是後者,則本身這筆支出就不能列支為台灣方面的差旅費用。也就是想要列報為台灣差旅費的前提,是要拿說出這樣的行為與公司業務有才關係。
此外,被派人員並非公司員工,就算其受託執行的事項與公司業務有關,但也應該算是其他費用,而非差旅費。此時,若要符合台灣方面稅法規定,那就要考慮為其辦理扣繳的問題。
若覺得以上的方式反而更會造成作業上的困擾,那也可考慮在稅務上剔除該支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