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所詢狀況,依上述函令指示,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會計帳上,則應以自行產製商品成本金額,依性質轉列至廣告費。實際分錄如何,又涉及公司成本制度係採定期盤存制或永續盤存制而有不同,建議與配合會計師依公司實際情形,深入討論,以期能找出再適合公司的處理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