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遞延銷售費用主要以預售房屋之銷售費用或宣傳廣告費用為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不能全部歸由建設公司負擔。
2.如貴公司合建分售係於104年以前發生,並已列為遞延銷售費用者,仍依原會計處理方式,不需調整。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興建房屋出售為業的建設公司,預售房屋之宣傳廣告費或銷售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出售時才列為費用。2)合建分售時,以土地及建物銷售金額比例分拆,只有建物需負擔的遞延推銷費用,才可由建設公司負擔,屬土地之遞延推銷費用不可列入建設公司之成本及費用中。3)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自105年度起適用,遞延推銷費用因無未來經濟效益,須列入當期費用,但是,稅務申報時,需帳外轉列資產項目(遞延費用),待不動產實際銷售認列收入時才可以轉列費用。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