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既然是由公司支付此款項,公司應列為捐贈(屬費用支出,在稅法上有限額規定,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超限部分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作帳外調整),且應取廟方開立以公司為捐贈人之收據,且應於次年1 月底前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贈,除了取得受贈單位的收據外,還要在隔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並在2月10日前將填發之扣免繳憑單給受贈單位。
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因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另為利扣繳單位申報作業,財政部已修正扣免繳憑單格式,於「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增列「受贈所得」。
"顧問費"若為捐贈性質,自應取得受贈單位的收據,並依規定辦理填發扣繳憑單作業。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