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如果是公司或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或會計師等)擔任廟宇顧問,廟方應認列為勞務費,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列為營業或非營業收入(依公司所營事業認定),執行業務者則開立收據,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如個人擔任廟宇顧問,則不論有無開立收據,廟方可列為薪資或勞務費,個人則須依廟方所申報之各類所得扣繳類別,列入綜所稅申報。廟方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單位成立扣繳單位,並於次年度一月底前,辦理開立扣繳申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朱建州
榮譽會計師
A:扣繳憑單的開立,應由支付方為之。也就是說,若收到廟宇顧問費,就算要開立扣繳憑單,也是由廟宇來開立。
一般廟宇其實都有編配統一編號,所以在支付個人顧問費時,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於次年度一月底前,辦理開立扣繳憑單作業,若單從顧問費的名義觀之,應開立50薪資扣繳憑單。
若收取顧問費的是營利事業,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廟宇,作為雙方收付款及記帳憑證。
但實務上,廟宇在給付顧問費時,可能會疏於辦理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作業。此時,收取顧問費的這方,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薪資收入或其他收入,誠實申報相關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