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以財務會計觀點,購入之物品具有未來經濟效益(通常以使用年限超過2年來認定),就應列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固定資產依企業會計準則規定105年以後改稱),至於使用年限超過2年其金額超過8萬元以上者必須列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稅法上之規定。2.至於使用年限超過2年其金額未達8萬元者,稅法是允許列為雜項購置作為當年度費用核銷,具有營所稅上之時間利益,如帳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則具有將費用遞延之利益,更有其考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如果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每年還需提列折舊,因金額不大,建議入帳雜項購置,可以全不認列成本或費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2)如果公司認為招牌具有未來經濟效益,就算金額未達8萬元,仍可帳入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