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員工參加機關、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獲獎之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五,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亦即給付額超過一三,三三三元以上即需按百分之十五扣繳,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員工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而且不論金額大小均需扣繳及開立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2.公司招待員工旅遊,因公司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公司無須辦理扣繳。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仍為該員工之所得,至於所得類別及扣繳方式,由公司負擔給付者,則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3.公司給付之三節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公私事業職工提供勞務之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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