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2)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依據上述規定公司之損失及費用,若屬於支付與他人者,須取得交易對方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若需辦理扣繳通報者(如員工薪資等),需執行扣繳通報之義務。若屬內部發生之費用或損失,則需有內部單據或收據(員工出差報告單、請領退休金收據等)或者須執行報備主關機關才可以認可(如災害損失、報廢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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