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折舊係公司所購買之固定資產,將購買之固定資產依種類及耐用年數,分年攤銷,比如:買一輛車1,000,000元,分5年攤銷,則每年帳上會有200,000元之折舊費用。
營利事業查核準備95條折舊:
一、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其
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
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
舊。至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
五條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三、取得已使用之固定資產,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
舊者,准予認定。
四、上期係未申報單位,其固定資產之估價,已使用年限或耐用年數,得
照其申報表件之審核認定之;如有必要,得通知提供有關之估價證明
文件。
五、裝修費或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餘
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剩餘帳面金額,以其未使用
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八、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
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以
平均法為例,其續提折舊公式為:
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
──────────────=折舊
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九、折舊應按每一固定資產分別計算;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得
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單獨提列折舊,並應於
財產目錄列明。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
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
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
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
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
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十一、煤礦主坑卸道風坑之掘進費(包括坑木、鐵軌)列為資本支出者,
應按其耐用年數計提折舊。但維持安全所支付改修坑木費用,得於
當年度以費用列之。
十二、營利事業選擇加速折舊獎勵者,以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採
用平均法及定率遞減法折舊方法為限;其計算方法,並適用同法第
五十四條規定。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實際成本高於限額者,計算超提之折舊額之計算公
式如下:
成本限額
依實際成本提列之折舊額×(1-─────)=超限折舊額
實際成本
依第八款規定續提折舊者,準用上述計算公式計算之。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
予認定。上述所稱超提之折舊額,準用前款計算公式計算之。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
礎。
十六、營利事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為
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者,應按興建
公共建設之營建總成本,依約定營運期間計提折舊費用。但該建設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短於營運期間者,得於營運
期間內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計提折舊費用
。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依其耐用年限、估計殘值後,計算每年折舊費用,例如:購入設備成本1,000,000元,預估殘值50,000元,耐用年限為5年,則每年提列折舊費用為190,000元。借:折舊費用,貸:累計折舊。折舊費用入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僅有累計折舊這個項目,無「折舊」這個項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