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因此,公司帳載記錄借款,雖未經由金融機構之金流,但如有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如借款合約或收據等),仍屬合法正常之會計處理;另借款必有用途,即會有支付之會計事項,依同法第9條規定,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目前為100萬元)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亦會留下資流資料。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您好!財務報表是由交易事項->記錄->彙總->結果->決策參考,再收集原始憑證->製傳票->過帳->結帳->財務報表,所以應與記帳人員溝通,財務報表記錄借款是如何產生,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