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公司購入物品時如已列為當年度費用(雜項購置),從會計處理觀點而言,該物品即在購置年度於耗用完畢,不會再於往後年度發生費用或損失。從稅務觀點,雜項購置亦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所列之災害損失範圍,所以如謝會計師所述,無法申報災害損失。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4條的規定,「在購入年度以雜項購置科目列為損費之資產,於廢損時,不得再以損費列帳」,因為當時沒有帳列資產,而是直接當成當年度的費用認列,所以之後遇災害損失時就無法申報了。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