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由於不動產物權登記具公示力與公信力,使當事人與第三人均得自外部認識物權之存在與變動,足以保障交易之安全,納稅義務人當出售資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支付日、開立發票日等不同時,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出售資產所得之歸屬年度,不得不慎,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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