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
榮譽會計師
A:范 先生/小姐,您好!依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借款成本規定。係指必須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期間始能達到預定使用或出售狀態之資產,例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產等。貴 公司購入之土地抵押貸款,利息支出需資本化,作為土地成本入帳。合併分割係屬物權之處分,若貴 公司分回較少的土地,則對方應給予補償(現金等),帳上處理將少分回之土地成本減少,土地成本與收取之對價差額,認列處分資產損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