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吳 先生/小姐好,由於貴公司營業期間不滿1年,應換算全年所得並加以核課計算:
(1) P×12/營業月數,在181,818元以下者,T=【(P×12/營業月數)-120,000元】×1/2×營業月數/12】
(2) P×12/營業月數,超過181,818元者,T=(P×12/營業月數)×17﹪×營業月數/12。
(3) 自104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納之結算稅額=(1)或(2)之T×1/2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106年7月1日開始營業,營業期間所得額為200,000元,
1.按營業期間所得額換算全年所得額為400,000元,已超過起徵額120,000元。(200,000元x 12/6 = 400,000元)
2.以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為68,000元。 (400,000元x 17 = 68,000元)
3.按營業期間比例換算之應納稅額為34,000元。(68,000元x 6/12 = 34,000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四十條規定: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