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順序為,A.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B.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C.如屬承造非
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簡言之,已完成點交給委建人之日為完工日,如建築物且無法確認完成點交給委建人之日時,才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請參閱下述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公司應提示完工報告或驗收單供核。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公司應提示驗收證明供核。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