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中秋節發放之獎金或禮物如由公司發放,屬於員工非固定薪資,應於發放時按6扣繳,惟如在2千元者免予扣繳,如併入當月薪資一併發放者,則依薪資所得稅額扣繳表規定辦理扣繳。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者,屬於員工其他所得,發放時免予扣繳,但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次年1月應申報免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若公司發放視為員工薪資,若發放金額未達扣繳標準,於次年一月底前通報員工薪資所得即可。若是職委會發放,則於次年一月底前通報員工其他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