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若有簽訂合約,建議列入租金支出,若該軟體有供生產製程使用,可以合理之分攤基礎(例如:使用部門之人數等),分攤至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若僅供營業上使用而生產製程並未使用該軟體,則僅可列為營業費用。另外,需考慮取得之憑證,若取得國內統一發票則,此為稅法規定之合法憑證,但是若無法取得國內統一發票而係由國外公司開立Invoice,且公司直接付款給國外公司,則會有國內公司使用該進口勞務之稅負(代繳進口勞務之營業稅及該租金支出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辦理扣繳通報)須由國內公司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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