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加班誤餐費帳列「伙食費」項目。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每一職工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營利事業費用。但實務上如係會議餐費(非會後用餐)而能提出會議記錄者,則可列為「其他費用」核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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