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曉琪
榮譽會計師
A: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公司如僱用員工滿5人以上,即為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之強制投保單位,惟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雖非強制投保單位仍得以自願成立投保單位方式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亦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1條之1、第14條、第16條及第27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係屬強制性社會保險,符合法定資格之保險對象均應加入本保險,且雇主應成立投保單位為所雇人員辦理投保,並負擔部分保險費。
亦即,公司只有2~3人時,可以不成立勞保單位投保勞保、但必須為員工投保健保。
依上述規定,公司若只有列報薪資,無健保費用,確實有不合理之處。
再者,公司應入帳之費用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故若薪資非實際發生並有支付,並不符合稅法入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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