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營業稅
依據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視為營業人,所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需開立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2)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所以若有承攬契約(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3)所得稅
協會既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則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機關團體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機關團體申報書參閱下方連結網站。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771/6958874391689647763?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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