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因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或市地重劃而徵收土地,依拆遷補償辦法規定發給之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自行拆遷獎勵金及人口搬遷補助費,依據大法官釋字第607號解釋,受領者如為個人,適用財政部台財稅第780432772號函釋,屬損害補償,應准免納所得稅;如為營利事業,因非屬所得稅法第四條所列舉之免稅項目,認定為非營業增益,帳列其他收入,並就其扣除屬於非營業損失及費用、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所剩盈餘,核實課徵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洪淑芬
榮譽會計師
A:(a) 土地部份:
個人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因而領取之土地補償費及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獎勵金,與營利事業之課稅規定相同,均視為出售土地,其交易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但若有損失,亦不能認列。
(b) 地上物部份:
個人領取因政府徵收所發放之建築改良物補償、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因個人平時對於地上物成本等相關費用並未列帳申報,故無帳目資料且憑證亦不易保存,財政部基於便民及簡化稽徵作業,認定該項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