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文博
榮譽會計師
A:可參考「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相關規定,扣繳單位在扣繳各類所得(例如:薪資、租金、勞務費...)時,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但是所得人如果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有分離課稅之所得,像是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給付應辦理扣繳之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及13條之1規定,對於小額所得之給付,則有例外之規定。所稱小額所得者,係指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之所得,但不包括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告發獎金或檢舉獎金等所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