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如貴公司係銷售商品予A客戶,則不是要向A客戶收取費用的問題,而是已有違法之行為,應注意被裁罰的問題。貴公司銷售商品予A客戶,依規定應開立發票給A客戶,而非開立發票給B客戶,否則貴公司與A客戶未依實際交易開立發票、B客戶虛報進項稅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均是屬於違法行為,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