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租賃",須依租賃合約判斷係屬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所以須完整描述合約內容才可以判斷採用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依問題描述若客戶租滿2年後可以購買該設備,且於行使該購買權之日,購買價格低於該資產之公允價值,可以合理預期承租人會行使該購買,則出租人須於出租時,認列該設備全部之應收租賃款及未賺得融資利益以及將設備除帳。若該租滿2年後購買價格並非優惠承購價格,則出租人採用營業租賃,租賃期間認列租金收入,設備依其耐用年限提列折舊。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