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須先填寫僑外資申請書(A表)及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送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核准後,再至銀行開戶並匯入設立之資金,並於匯入資金後,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投資額審定,將投審會核准之投資核准函及資金審定函等文件以及公司設立(假設是設立有限公司)之其他文件(1.申請書、2.公司章程影本、3.股東同意書影本(股東需親自簽名)、4.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親自簽名同意時,免附)、5.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6.股東、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含指派代表人之指派書)、7.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仍應附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影本。房屋稅單得以稅籍證明文件代替。8.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9.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影本10.設立登記表二份)等資料送至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政府之經濟發展局等單位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繳納規費。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