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營利事業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託代工戶代工,所支付之加工費,屬薪資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公司如以短期性或臨時性之名義雇用勞工所給付,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作為營業成本費用項目,以逃避薪資所得之扣繳,涉嫌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依同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扣繳稅款外,並移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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