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王先生詢問的如果是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因為分屋,需互開發票之規定,請參閱上述黃會計師之回覆。但是如果王先生詢問的是地主將土地過戶給建設公司,並取得建設公司之房屋,因地主原始成本只有土地,如何認列換入房屋之成本。依據交換並無實際損益的概念,若地主有稅籍登記,所以土地原始取得時應是購入(假設夠成本1億元),地主應保存相關合約及單據(匯款證明等),換入房屋並不會影響地主持有不動產之成本,僅需將原本換出土地之成本轉為房屋之成本(按換出土地面積占全部土地面積比例計算換出土地成本金額作為入帳房屋成本之金額),這樣在爾後出售房屋及土地時就有房屋及土地各自之成本,以上說明,供您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2.無合理市價時,按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兩者從高認定為銷售額。由於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通常低於市價,因此應避免直接採取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後高認定銷售額之方式,宜參考房屋之興建成本,加計建設公司預計毛利率,做為開立發票之參考。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