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壹、申請原因: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社會團體成立後,基於組織規模、業務推展、會員增減、經費多寡等考量,或有申請解散之需求。
貳、處理流程:
一、召開理事會,決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及辦理會籍審查: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由理事會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寄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通知暨議程:
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社會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註明會中將討論團體解散相關事宜)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解散,並討論財產處分及選任清算人:
解散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倘該社會團體經法人登記,其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三、函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社會團體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四、辦理相關清算程序: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五、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資料繳交主管機關:
1.未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完成清算程序後,將立案證書、圖記及解散報告表等函報主管機關。
2.經法人登記之社會團體:由清算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解散登記,並於清算終結後,將立案證書、圖記、解散報告表及清算終結證明文件等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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