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因此,A公司向個人購買B公司股票,若無違反上述規定,自然可以投資,但投資每股金額是否合理,是否會損及A公司股東或讓A公司股東(持有B公司股票者)有不當得利或掏空公司資金,宜相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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