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公司支付執行業務單位(非個人)之酬勞免扣補充保費。但收據由執行業務個人出具者,則視其「投保身分」而定:如已以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者免扣,如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者須扣。公司如有代扣補充保費,帳載按代收代付款處理,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惟所詢係複委託之個人執行業務補充保費,貴公司並無代扣義務,因所謂複委託,係指受貴公司委託之執行業務者,將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再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言,貴公司並非應支付複委託費之當事人。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補充保費係公司於支付給個人的公費中扣取個人負擔之補充保費,屬個人應負擔的費用,不屬於公司費用。公司帳上貸記代扣款項(其他流動負債),等公司支付健保局時,再沖減該負債。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