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芳榕
榮譽會計師
A:1.財會的規定與稅務的規定不同。在財會方面醫師可以領薪資,但稅務方面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
2.醫師的生活開銷,如果與執行業務的營業性質有關者,例如出國參加醫學會議所產生的食宿交通,則可作為執行業務的費用開支。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您好,醫師執行業務所得按年度向國稅局申報,如您所言該年度醫師沒有列報薪資費用也沒有餘盈,醫師申報當年度之宗和所得稅中執行業務所得為0(假設國稅局查核後亦未調整,但實務上很難如此),此係報稅之結果,至於醫師之生活費用如何取得,與此無關(其開支可能由其他所得或以往儲蓄來支應)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