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泰義
榮譽會計師
A:員工留職停薪期間之勞健保費,公司願全額支付,則依法屬公司應負擔部分‧可帳列「保險費」,依法屬員工自負額部分,可帳列「薪資費用」;該「薪資費用」仍須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除了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主管機關按月寄給被保險人保險費繳款單須依限繳納外(未申請遞延繳納),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其他原因(應徵召服兵役、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於續保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因此貴公司所支付勞健保費,若屬貴公司應負擔者,仍以"保險費"入帳,若屬員工應負擔者,應以"代付款"入帳,於向員工收回時才沖銷。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