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一例一休是勞動基準法之新規定而非勞保(依據勞動保險條例)及健保(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條例),所謂的一例一休,「例」指的是例假日、「休」指的是休息日,此次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每 7 日應有 1 日例假以外,新增了 1 日的「休息日」,最大的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而休息日可協調勞工出勤,但雇主要多發給勞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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