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賢
榮譽會計師
A:1)是的,因為當期所得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需於清算解散時分配給股東,所以不需再填寫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2)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決算申報書與每年五月底申報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書相同),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有關決算申報期限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開始計算45天內為決算申報期間。
又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清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至於上述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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