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勝
榮譽會計師
A:折舊係因固定資產使用於耐用年限間採用適當折舊方法所提列之成本或費用,折舊之提列年度,雖無現金流出,但也不會相對產生重置固定資產資金。貴公司因資產逐年使用耗損,想在其折舊提列額滿時,恰有一筆資金可用於重置,則可依公司法237條規定,於有獲利年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將現金保留不分配給股東。
(經濟部八三、五、二商二0五六六一號)。或未分配盈餘保留不分配現金股利亦可。但要注意貴公司現金管理,以確保要重置年度帳上有足夠現金。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