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美菊
榮譽會計師
A: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限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二、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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