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1.如您所述出售下腳料以匯開一張30萬元發票,似乎非實際交易之金額,且其開立發票之時點可能與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出入,建議應以實際交易為準,以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地51條及52條。
2.至於出售下腳料知會計處理方式,可列為出售廢料收入(收益加項)或銷貨成本(減項)或製造費用(減項)或在製品(製造成本中材料成本減項),請由公司管理階層選擇其中之一方式作為會計政策,供未來一致性之處理方式。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