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一、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經營本業部分之銷售額,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用戶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時,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應取得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二、財政部78.9.9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之水電費,憑證名義雖為出租人,如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使用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可以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考量營業人用戶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營業人承租房屋繳納公用事業費用時,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則應取具以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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