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實業社通常是商號之名稱,為獨資或合夥組織,本身不具法人資格,所以不具備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資本主要負所有盈虧之責任(與自然人相同之無責任),亦即債權人可以追討資本主個人之財產。如為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名稱必須加XXX有限公司,本身為法人資格,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股東只就所出資的部分負責(即公司無論虧損多大,股東最多是虧損原出資額而已),債權人不可以追討資本主個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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