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鋒榮
榮譽會計師
A:公司前一年度營業所得於次一年度結算後,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應將決算書表及盈餘分配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如有稅後淨利並於彌補虧損後仍有盈餘時,公司可依法先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後,將餘額分配予股東。因此,公司如有盈餘部論是否要分配給股東,建議每年均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此為法定可保留不分配也不會被加徵10未分配盈餘稅。至於如何分配盈餘才能節稅,誠如蔡會計師所建議仍須視各股東個人綜所稅稅率級距高低就個案來試算。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蔡佳瑜
榮譽會計師
A:以公司組織來說,未分配盈餘要加徵10的稅,原則上公司的盈餘都會分配給股東,若股東個人綜所稅稅率級距很高,或者公司需要資金,也有可能不分配。 這要經過設算,每個個案不同。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2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